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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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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7号(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调整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对试点地区(适用范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要求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日期:2023-11-02 10:20:00 阅读:174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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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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