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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公司接海关要求提供资料以供审价用。但此时货物已经交税放行1年多的,原进口时海关也曾经发过审价通知,磋商程序后估价才放行的,请问现在又要审价,不是重复审价吗?答: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
日期:2017-03-15 10:16:25   阅读:1405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海关  /  重复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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