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限制进口类废料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审批,强化后期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 1、自2003年7月1日起,需要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由加工利用单位向所在地地级市环保部门提出年度进口废物申请,由地级市环保局初审后转报省级环保局(厅)......
日期:2003-04-22 06:00:00 阅读:2079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