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海关律师网 > 相关推荐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相关资料
7条数据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2013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78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期:2022-12-31 14:06:46   阅读:925次   所属:海关法库
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日期:2022-04-25 11:43:40   阅读:1161次   所属:海关法库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经期间复审及期终复审,该措施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日本公司税率为46%,韩国公司税率为7.9%-46%。...
日期:2021-12-31 18:31:00   阅读:1441次   所属:海关法库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53号【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0日【实施日期】2018年07月11日【法律类别】反倾销【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7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2017年4月21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
日期:2018-07-10 15:54:00   阅读:2498次   所属:海关法库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7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4月21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5月11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
日期:2017-08-22 14:30:00   阅读:1953次   所属:海关法库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4月21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和对中国国内产......
日期:2017-04-21 16:01:07   阅读:2080次   所属:海关法库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8年6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19号公告,决定将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2.3%,自2008年4月15日起执行。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LG电线株式会社(LG ......
日期:2016-12-30 15:26:00   阅读:2160次   所属:海关法库
1/1页  共7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