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报出口品名为1,8-萘二甲酸酐(HS编码2917399090,无检验检疫类别,共计1个40尺集装箱货物,申报总价为CIF31040美元),查验认为该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货物在出口报关前在产地海关报检的申报资料和检验证明。经查,该批货物在发货时,当事人对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不精,对上述货物未进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就直接报关出口。...
日期:2022-07-09 17:01:32 阅读:710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