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8456.1000/9006.5900 |
激光打印机 |
有两种类型,均采用微机或专用处理器控制。一种类型是直接在塑料、金属等材料上用激光束刻蚀打印出文字、符号或图形。如:LM-920型高速激光打印机,Laster automatic crytal marking system。另一种类型是将X光机或CT机输出的模拟或数字图像信号送至Curix530处理器,通过处理器控制激光成像系统,使激光束在湿片(感光胶片)上逐点曝光,然后经冲片机冲洗成X光或CT的透射片。该激光成像系统也可在干片(非感光胶片——单面有黑色涂层的透明胶片)用激光束直接刻蚀成为透射片。如:AGFA Scopix LR3300P和Scopix LR3300S。其中,Scopix LR3300P为激光成像与冲片一体机,而Scopix LR330S只为激光成像机,两者均带有Curix530处理器。 |
激光打印机为两类不同设备:第一类是激光打印机,利用激光束作为刻刀直接在塑料、金属等材料上刻蚀文字、符号或图像(如LM-920),应按利用激光处理材料的加工机床归入税则号列8456.1000;第二类是激光成像系统,利用激光束对胶片进行逐点曝光成像,亦可将黑色非感光胶片直接刻蚀为透射片,无论成像与冲片是否为一体机,均应按其主要功能归入税则号列9006.5900。 |
Z2006-0613 |
2006年11月22日 |
该决定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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