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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则号列:8471.3000  商品名称:掌上电脑
    发布时间:2011-09-26 10:47:51  浏览:1824次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471.3000

    掌上电脑

    掌上电脑(HPC),也称为个人数据助理(PDA),一般具有个人信息管理、计算器、字典、公共信息查询、行程安排、网上浏览、收发电子邮件、文字处理、游戏等信息处理功能。

    根据《税则》第八十四章章注五和《税则注释》关于品目84.71的规定,可以作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归类的掌上电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装有存贮器,可以存贮处理程序及执行程序直接需要的起码数据;
    2.装有专用的操作系统(如Windows CE、Dos、Plam OS等操作系统),并能装载支持该操作系统的程序开发软件(如支持Windows CE的Pocket C编译工具),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要求在掌上电脑上自由编辑程序;
    3.可以按照用户的指令进行算术计算;
    4.具有逻辑判断的能力,在运行过程中,不需要人为干预,通过逻辑判断在处理程序认为必要的地方修改指令的执行。
    同时符合上述四条标准的掌上电脑,可作为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归入税则号列8471.3000,否则仍应按计算器归入税则号列84.70的相应子目。
    该掌上电脑(HPC)具有32位的CPU、16MB的ROM、8MB的RAM、标准键盘和640×240灰阶液晶压控式触摸显示屏等硬件配置,预先装入Windows CE2.0操作系统,并可以装载Pocket Scheme、Pocket C 等程序开发软件供用户自由编辑程序。据上所述,该掌上电脑已同时符合上述四条标准,不同于仅可使用固定程序或有多个固定程序可供用户选择(即不能由用户修改程序)的所谓“掌上电脑”,所以可作为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归入税则号列8471.3000。

    Z2006-0631

    2006年11月22日

    该决定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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