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商品归类决定 > 中国海关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
    税则号列:2846.9090  商品名称:稀土化合物
    发布时间:2011-09-29 14:48:07  浏览:2074次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2846.9090

    稀土化合物

    该产品是将原料3MgCO3•Mg(OH)2•3H2O、Al2O3、Tb4O7、CeO2按比例在高温条件下煅烧得到的一种含有铈和铽的铝酸盐复合氧化物,主要用于制造荧光粉。

    该商品属于一种稀土化合物,根据《税则注释》品目32.06的排他条款“本品目不包括品目28.43至28.46及28.52所述的货品……”,该商品不属于品目32.06的商品范畴。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产品归入税则号列2846.9090。

    Z2008-121

    2008年11月24日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2规定修订 




     

  • 标签:
  • 归类决定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相关内容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