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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巴自贸协定中进口货物经第三地中的“未加工证明”
    发布时间:2009-01-09 10:17:00  浏览:2109次
    问: 老师,您好!我厂从巴基斯坦进口了一个柜的棉纱,其中经新加坡转船,船名航次有所改变,我厂在办理清关手续里,提供了原来的提单和转船后提单,两份提单号是一样的,同时也提供了船公司出具的转船证明,但是海关要求到新加坡办理"未加工证明".这个要求我厂是无法办到的.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谢谢! 答: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39号(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申报适用中国-巴基期坦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在途经第三地的,申报时需向海关提交“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货物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未经任何其他加工”的证明,即未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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