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册的进出口商品数量必须在总册备案的对应商品数量范围之内。分册申请商品进出口数量≤总册备案对应项数量-总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已签发分册对应项累计备案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