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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繁殖用植物种子、种苗的进境检疫手续
    发布时间:2008-06-23 15:24:00  浏览:2465次
    问: 您好!我在国内经营一家林业公司,现需从国外进口一批植物种苗。请问种苗在进口时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0年第10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向相应口岸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然后,您应在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之后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备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以及其它必要单证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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