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16号规定,凡向我国输出该规定附件《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内产品即肉类(包括各种畜禽肉、肉制品、可食用的副产品和内脏)的国外生产企业,须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现国家认监委)申请注册。关于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及其他信息请参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