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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救灾捐赠物资的进口关税
    发布时间:2008-05-21 10:15:00  浏览:1781次
    问: 您好!我是海外华侨,我们在当地募集了一批救援物资想运往四川汶川地区。因为我以前没有办理过类似的业务,所以想问一下这批物资在运抵中国境内时是否需要缴纳关税? 若不需要缴纳关税,那需提供何种材料办理免税手续? 答:

    非常感谢您为中国地震灾区所作的贡献。根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我国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限于:(一)食品类(不包括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酒等);(二)新的服装、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三)药品类(包括治疗、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医疗器械、消杀灭药械等;(四)抢救工具(包括担架、橡皮艇、救生衣等);(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救灾捐赠进口物资一般应由民政部(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提出免税申请;对于来自国际和友好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红十字会和妇女组织捐赠的物资分别由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提出免税申请,海关总署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免税手续。另外,接受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同时,根据海关总署于2008年5月12日发布的通知,对进境的救灾物资,可凭民政部、国家地震局及省级部门出具的证明先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使救灾物资及时运抵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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