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9号第九条之规定,刑法走私废物罪中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因此,即便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一旦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