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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不能用作原料使用的固体废物的定性
    发布时间:2009-09-18 08:50:00  浏览:1022次
    问: 有家企业向有关部门报批进口一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作为公司的原料储备。经批准后,公司却以此幌子进口了一批无法再用作原料使用的固体废物,随后公司负责人将该批固体废物卖出。如果一旦被查出来,这种行为会不会有很严重的后果? 答: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 》第五条之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和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法走私固体废物罪定罪处罚。据此,你所述的上述行为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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