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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装进口货物的容器进境复运出境的通关手续
    发布时间:2009-10-23 11:06:00  浏览:983次
    问: 你们好! 我们要进口塑料包装箱,用来包装物品后再复运出口,以前我们都是采用作进口加工贸易手册来处理,那我们现在假如不采用进料加工,变成用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方式来处理可以吗?如果行,要怎么弄,请前辈指教,谢谢。因为我们要申请加工贸易手册现在很难,我们前段时间申请的,都进口完了,但出口只是很少一部分,属地海关是不会让我们再申请手册的,我听说有这么一种方式暂时进出口货物能解决这个难匙,请前辈们指教,究竟要怎么弄,还有想去申请需要什么资料和程序,时间很紧,现在塑料包装箱已经从国外发运,所以时间很急,请前辈尽快指点,要怎么弄呀。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盛装进出口货物的容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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