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通关监管
    进出口货物申报日期以何为准?
    发布时间:2009-10-29 09:27:00  浏览:1159次
    问: 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后就算申报了吗?因一些栏目被退回重新发送的,是否就申报无效了?主要是担心一个滞报的问题。 答:

    请您与本网联系提供具体情况以便准确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电子数据被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按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海关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修改的,申报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