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申请程序如下: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货物实际进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情况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并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因特殊情况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