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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追征税款及滞纳金事宜
    发布时间:2009-05-12 13:24:00  浏览:1214次
    问: 我公司收到海关的补税通知。原因大概是我公司申报错误,需纠正并补缴少征税款。我公司委托当时进口申报时的代理报关行去办理相关事宜。昨天报关行通知说需要交2笔滞纳金,一笔是少征税款的滞纳金,一笔是未及时缴税的滞纳金。请问,同一票货物,补税需要缴这2笔滞纳金吗?是否存在重复征收?报关行的说法是否有问题?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按规定按日加收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纳税义务人未在海关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另行加收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滞纳税款的滞纳金。您所描述的,应是这种情况。详细规定请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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