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以 “进料对口 ”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