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大多数的有关海关事务的立法中,关于日期的规定都用的是"15日","3日"之类的表述,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却用的是“30个工作日”之类的表述。请问,这是两者之间存在何种区别,而为什么立法又不统一呢?是鉴于实际中工作的需要,还是只是立法上的一个失误?
答:根据有关规定,“工作日”是不含节假日的,“日”是包含节假日的但通常最后一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会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这两种表述都是可以的。目前,在海关规范性文件中“工作日”的使用还是比较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