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上个月有一笔退税到帐,本来“免、抵、退”税额是15万的,由于上个月的留抵税金只有12万,所以只有12万退税到帐,还有3万不但没退到税,反而被告知要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种做法有道理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你说的3万从税法角度其说法就是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所以上述做法是对的。规定详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