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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口药品的指定口岸事宜
    发布时间:2009-12-18 09:41:57  浏览:2411次
    问:我们公司想从事药品进口,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听说进口药品也要指定口岸?具体有哪些口岸呢?

    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第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489号),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口岸: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辖关区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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