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至目前为止,我国对下列国家实施协定税率: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67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3.对原产于智利的702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24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04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53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除此以外,我国内地根据CEPA对原产于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87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对原产于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20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