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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转投资事宜
    发布时间:2010-01-19 08:44:13  浏览:810次
    问:我厂为2007年设立的来料加工企业,设立时以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的贸易方式进口了一批生产设备,还在海关的监管期内;现拟转变为法人企业,请问是否可以将该批设备作为出资设立法人企业?需要缴纳进口的海关税款吗?如果可以的话有关手续怎么办理?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48号)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有关手续的办理可浏览“办事流程”栏 “来料加工厂不作价设备转投资减免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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