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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自用物品办理海关手续事宜
    发布时间:2010-01-28 08:49:16  浏览:868次
    问:您好,我司是国外企业在中国的分公司,现在有一位日本人被总公司派来分公司任职,他想带一些生活用在中国自用,请问需要提交那些资料向海关办理手续?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6号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四条,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一)身份证件;(二)长期居留证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具体办理程序您可浏览“办事流程”栏“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自用物品进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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