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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海关政策及手续
    发布时间:2010-04-21 07:42:08  浏览:991次
    问:您好! 我是一家江苏外资公司,现有一批电脑的配件(内存、主板等)由外商免费提供,在国内加工成笔记本以后出口,由于我司是一贸易公司,没有做过加工贸易,因此我们要委托安徽一家企业加工,这种情况下我们访如何办理加工贸易业务,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批准后,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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