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们是大连的一家贸易公司,我们拟从日本进口邻苯二酚,根据商务部于2006年5月22日发布年度第32号公告规定,自2006年5月22日起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在5年期限届满了,现在从日本进口邻苯二酚应该不会再征收反倾销税了吧?谢谢!
答: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3号,自2011年5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税则号列为290729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和2009年第4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