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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具体期限规定吗?
    发布时间:2011-06-24 08:53:49  浏览:1183次
    问:您好,我们是一家加工企业,我们需要进口一批生产设备,所以向海关申请《征免税证明》,但受理海关以我司不符合要求不给予办理《征免税证明》,我司对此决定不服,向上一级海关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但现在差不多两个月了,受理海关都还没作出复议决定,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有没有文件对海关作出复议决定作出了具体的期限要求,谢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一)行政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二)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三)经申请人同意的;(四)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五)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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