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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吗?
    发布时间:2011-08-26 09:01:20  浏览:1228次
    问:您好,海关律师!我公司有一个行政复议已向海关提起,按规定应在两个月内审结的,但是昨天海关发了一个通知书,说是延长一个月,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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