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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罚款处罚企业可以申请复议吗?
    发布时间:2011-11-30 08:45:32  浏览:1689次
    问:您好,我司是一家经营出口贸易的企业,有一家国外客户因资金困难,延迟了和我司结算货款,我司也因此也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外汇核销业务,现在外汇局要对我进行罚款,我司领导认为处罚过重,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就外汇管理局的罚款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外汇局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收兑、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停止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外汇业务、撤销外汇帐户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该程序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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