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加工贸易
    料件内销缓税利息不以料件进口时间计算吗?
    发布时间:2014-06-16 08:35:50  浏览:1016次
    问:您好。公司手册料件因故申请内销,海关计算了缓税利息,但不是我们料件进口时间起算,比进口时间要长,请问缓税利息不是应该从进口时间起算吗?谢谢。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