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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滞报金减免需要由海关总署批准吗?
    发布时间:2017-10-16 16:43:22  浏览:2378次

    :我司进口的货物,因为海关重新归类,由不涉证货物变成涉证货物,我司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才拿到许可证、重新申报,结果产生大量的滞报金。我司希望可以减免这一部分滞报金,请问应该向哪级海关申请,是否要海关总署同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全部由直属海关审批。


    延伸阅读:

    一、关于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仅规定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但没有规定减免滞报金的问题。此审批项目系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设立的,当时规定审批部门为海关部署以及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则将全部下放到直属海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三章规定了滞报金的减免程序。条文如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

    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四)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五)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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