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电子烟的烟具(例如,加热或雾化设备)归入品目8543项下(一次性电子烟除外)。2022版《协调制度》为电子烟和新型烟草产品新增了四位数品目24.04,子目分别是2404.11、2404.12、2404.19、2404.91、2404.92、2404.99。新增了电子烟的专门税号,如您想要了解更多,可查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10号)。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联系电话:18875129023
电子邮箱:yun.fei@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