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采取公式定价方法结算的常见货物包括:黄大豆、铁矿砂及其精矿、铜矿砂及其精矿等。公式定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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