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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犯罪可能由过失构成吗?
    发布时间:2023-06-13 11:50:00  浏览:317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一名律师,因为办理一起走私冻品案件,与检察院联系沟通,本来我的当事人并不知道是走私进口而购买冻品,但是检察官认为他购买多次、应当知道,因而是故意犯罪,请问这个逻辑讲得通吗?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在间接走私犯罪案件中,多次购买不是判断为明知的理由,判断、认定明知只能依据刑法的规定,对照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来进行,而不能仅凭“多次购买”之行为本身来推定;“应当知道”只能是过失的判断,而不是故意的表述。过失不是走私犯罪之责任要素,不能构成走私犯罪。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延伸阅读:

    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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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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