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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二线进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外收发人名称怎么填?
    发布时间:2023-07-03 10:16:33  浏览:1548次
    ┃ 问题描述: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二线进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外收发货人名称可以填签订并执行进出口合同中的买卖方吗?现我们这的主管海关要求,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二线进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外收发货人名称必须填“NO",依据是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NO",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没有规定说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NO",请问老师,主管海关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兰迪海关部-王亚萍:

    你好,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王亚萍 海关事务顾问 王亚萍  / 专职律师
    进出口合规、进出口争议解决、走私刑辩和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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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王亚萍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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