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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海淘代购涉嫌走私,是否只要当事人名下有公司就可以认定单位犯罪?
    发布时间:2023-08-02 22:55:00  浏览:295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之前有做海淘代购业务,这些年跟一些转运公司合作也做了不少,但近期海关找到我说,跟我合作的转运公司已经涉嫌走私,要我配合调查。后面说我也已经涉案了,逃税数额达到100万了,对我刑事立案并取保候审。我查到很多人因为有公司,就把走私的定罪标准提高了。其实我之前也有一个公司,但是很久没用,请问是不是只要我把这个公司拿出来,就可以认定成立单位犯罪呀、减少责任呢?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作为走私案件的当事人,即便你名下有公司,也不意味着办案机关会因此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单位犯罪,是指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实施、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

    此外,最高司法机关还规定了认定和否定单位犯罪成立的若干规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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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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