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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有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吗?
    发布时间:2023-08-15 08:47:02  浏览:346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在校刑法硕士研究生,最近在研判走私犯罪案例,发现有的是走私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物品,却被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而有的判决书称“根据刑法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请问刑法有这样的规定吗?谢谢。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刑法没有这样的规定,类似的规定只见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但是您所引判决书的表述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大相径庭。该司法解释是对办理走私涉及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对此,应当完整地解读,正确运用,不应该断章取义地予以理解、运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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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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