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订货数量不能完全等同于走私货物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或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应当认定为走私犯罪既遂。
换言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订购货物已经完成申报或在现场被查获,则无法完全与订购单相互印证,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自然也是存疑的。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527732606(同微信)
电子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