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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货单可以作为认定走私数额的依据吗?
    发布时间:2023-11-04 23:32:16  浏览:255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之前通过他人帮我包税进口化妆品,案发后,海关以我的订货单作为统计走私货物数量的依据,请问这样合法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订货数量不能完全等同于走私货物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或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应当认定为走私犯罪既遂。

    换言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订购货物已经完成申报或在现场被查获,则无法完全与订购单相互印证,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自然也是存疑的。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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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527732606(同微信)

      电子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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