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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犯罪中单位犯罪是如何认定的?
    发布时间:2023-11-06 10:10:33  浏览:279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朋友是化妆品货主,他有注册成立的化妆品公司,在水客走私案件中,我朋友作为货主之一被依法羁押,请问我朋友有公司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成立单位犯罪?
    兰迪海关部-王亚萍:

    目前,在走私犯罪案件中认定构成单位犯罪的,一般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王亚萍 海关事务顾问 王亚萍  / 专职律师
    进出口合规、进出口争议解决、走私刑辩和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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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亚萍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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