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走私犯罪案件的犯罪对象通常可理解为两类,一是涉税类,二是涉证类。
对于涉税类,一般是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该罪的违法所得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是偷逃应缴税额,有观点则认为是出售走私货物、物品的所得,甚至有观点认为是走私货物、物品的价值。
对于涉证类,我们可尝试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将违法所得定义为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527732606(同微信)
电子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