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贵司作为货主,可能涉嫌包税走私,“共谋”指的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走私共犯”。
根据上述条文,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普遍认为,货主理应全额缴税,如果其明知清关公司提供的包税服务所要缴纳的税款低于应缴税款的,那么就意味企业对偷逃应缴税款的危害后果持放任、纵容乃至追求的态度,进而认定企业构成上述规定中的“通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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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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