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走私水光针的案件中,通关人与货主均是常见的涉案主体。对于通关人,因其往往直接参与到走私环节,是逃避海关监管的重要主体,故其往往被定性为主犯。对于货主,在其没有深度参与通关环节、直接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情况下,倘若其明知通关人通过走私帮助其运输美容针进境,则有可能被评价为《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走私共犯,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被定性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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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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