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套代购”案件中的参与者在涉案活动中仅起到《刑法》中对从犯所定义的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对此,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曾公布系列裁判规则,例如,对于所出资、所组织的所有犯罪数额负责;受他人指使或者引诱参与犯罪的,可认定为从犯,仅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数额负责。为出资人提供“人头”信息的中介或者个人,如系初犯、偶犯,可认定为从犯;如系以出卖“人头”信息为业,则不宜认定为从犯,可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主犯。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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