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把自己身份信息给他人买海南免税品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走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一)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
同时,上述规定第十九条也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
根据上述条文,在实践中“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的行为人往往被认定为走私的行为主体,即所谓的“套购”。至于提供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的人,则是“代购”的主体。代购主体是否构成走私,还是单纯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还需结合案情进行分析。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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