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刚刚在总署办了备案手续,还未最后办完,此时如果有仿冒产品出口,我公司申请口岸海关扣货会允许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权利人向海关提出保护申请,相关权利事先是否在海关总署备案,并非必要条件。保护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依法启动“依申请扣留”程序。
延伸阅读: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文件、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一)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二)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志、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