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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向朝鲜出口本公告所公布的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常规武器两用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日期:2018-02-05 00:00:00   阅读:3754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原子能  /  朝鲜  /  禁止  /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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