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好,我司前段时间接受海关稽查,现在接近尾声,海关要我司签收了一份稽查报告书,但是又不是正式的稽查结论,请问海关这样做的用意是什么呢?难道海关稽查后的处理决定还要看海关的反应如何?是否企业对稽查报告中的事实和结论有异议就可以推翻之?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报送海关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向企业送关稽查报告是法定程序,实际上也是保障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作为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这个机会表达自身意见,保障合法权益。如需法律帮助,请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联系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