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
发布时间/2016-04-12 11:43:00   浏览/6287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6〕2号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6日  【实施日期】2018年04月08日
【法律类别】海关税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已被税委会〔2018〕49号修改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6〕2号)

海关总署:

为完善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目税率详见附件。

二、上述调整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

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1〕3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税号

物品名称

税率(%)

1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

15

2

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1、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30

3

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化妆品

60

注:税目3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